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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也会被改判吗?

执法有据 · 第 3 期
2026-10-05 · 执法有据 · 周耀斌

处罚决定书上,罚款一栏须填列一个数额。法条所给的,往往是一段幅度——“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究竟填列多少?不少执法人员的做法,是取中间值、对照情节表,或者径行从低;数额一经落定,却鲜有人阐明“为什么是这个数”。手续齐全、程序完整,唯独在最要紧的“相当”二字上,留有空白。

一、罚款不是“在幅度内选一个数”

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法定幅度只划定了裁量的边界,真正需要确定的,是落在这段幅度里的哪一个点。判断的依据,不是“取中”或“从低”的惯例,而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换言之,“在法定幅度内”解决的是“合不合法”,“是否相当”解决的是“合不合理”。前者成立,不等于后者亦成立。

二、三个常见的误区

1第一个误区,是把“合法”当成“安全”。只要未超出幅度即以为无虞,忽略了“明显不当”本身就是独立的一项撤销、变更事由。

2第二个误区,是把“从低”当成“稳妥”。过罚相当的关键在于“相当”,而不在于“低”;该重而轻,同样失当。

3第三个误区,是把从轻、减轻当成可予可不予的“人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法定义务,并非可予可不予的裁量空间。

三、数额明显不当,法院可以直接变更

有人以为,只要未超出幅度,法院至多予以提示。法律实际提供的,是更为直接的手段。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将“明显不当”列为撤销情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更进一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可见,数额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直接变更,而不必发回重作。

风险恰在于此:合法性没有问题,合理性同样会受到审查,而审查的结果,可能直接落在罚款数额本身。

四、有案为证

这一规则,已有判决为据。

张某良诉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1-001)。张某良系个体蔬菜店经营者,从批发市场购进约20斤韭菜零售,经抽检发现腐霉利残留量超标。该局就其未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行为,则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幅度内罚款53000元。

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良属小微经营主体,无处罚前科,主观上并非故意,案涉货值较小,亦无已知的危害后果。据此,53000元的罚款“明显过罚不当”。二审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将罚款直接变更为1万元。

同类的纠正并非孤例。某芳羊肉经营部诉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入库编号2025-12-3-001-001)中,经营部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货值不足万元、违法所得仅180元,却被罚10万元——而该案罚款幅度为“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10万元已取在法定下限。二审审理中,法院认为,该经营部经营多年、明知羊肉应当检疫,但相较其货值金额与危害后果,10万元仍属“小过重罚”;经协调,该局自行撤销原处罚,将罚款调整为1万元。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并非二审改判。

两案的落点相同:审查者所关注的,不只是“是否落在幅度之内”,更是“这个数额,与违法行为是否相当”。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张某良案的违法行为与处罚均发生于2021年上半年,早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之日(2021年7月15日),故裁判理由所引的是当时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其中已含“过罚相当”的表述);2021年修订后,这一规则见于现行第五条第二款。

五、现场需要补上的两件事

1第一件,把“相当”的理由写进决定书。裁量可高可低,但每一数额均须有说明。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属于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则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两者法律效果不同,均应当在决定书中逐项写明;涉及罚款的,还应说明其落入的裁量档次。理由落于纸面,处罚方能成立。当事人询问时,可以这样答复:

“这个数额,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结合您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逐项裁量确定的,具体理由已写进决定书。”

2第二件,把裁量基准用好、留下痕迹。对照本机关、本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裁量落入该档次的理由;各省、各领域的档次划分不尽相同,以本机关现行基准为准。最终决定书中的每一数额,都应当能对应到一项已写明的情节。

罚款不是“在幅度内选一个数”,而是“在幅度内找到一个相当的数”。

📋 本期办理速览(建议收藏)

要点怎么做
幅度先确认未超法定幅度(合法性)——但这只是第一步,不等于过关
相当再比是否“相当”(合理性):依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定数额,别靠“取中/从低”;该重而轻同样失当
说理把“相当”的理由逐项写进决定书;涉罚款注明所落裁量档次;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减轻,第三十三条“不予/可以不罚”,两者效果不同
留痕对照本机关、本领域裁量基准,说明落档理由,以本机关现行基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