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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动辄扬言“去省里、进京越级走访”,接访人员怎么规劝化解?

接访有方 · 第 10 期
2026-09-10 · 接访有方 · 周耀斌

在接访窗口,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尚在核查办理之中,或者诉求与现有法律政策不符,信访人便表示“你们这里解决不了,我下周就坐车去省里、去北京走访”。不少群众之所以有这种想法,往往误以为“找的部门层级越高,问题解决越快”,把越级走访当作施加压力的筹码。实际上,《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有严密的程序规定,跨级、越级走访对信访人自身而言不仅不能加速解决,反而带来诸多不利和法律风险。以下六点,供接访人员在释法明理时平和告知对方。把程序规则讲透,把利弊风险算清,引导群众在法治轨道内理性解决问题。

第一,新规明确不予受理、不予登记:越级走访连登记门槛都进不去,纯属白跑一趟

很多群众误以为直接到省级或国家信访部门走访,上级机关就能“特事特办”予以登记和处理。

接访人员可以把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最新登记规则向对方讲透: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诉求,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规范来访登记的最新规定,跨级越级走访的,信访部门严格实行“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特别是直接进京走访且无法提供省级机关书面答复文书的,国家信访局和中央部委一律不予登记,不发登记表,直接引导返回属地。越级走访既不会被上级立案,也不会代为转办,盲目跨级上访纯属白跑冤枉路。

要点提示:向对方讲明新规对越级走访严格“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无省级文书直接引导回属地,切莫白跑冤枉路。

第二,维权成本大幅增加:往返奔波耗费大量经济开销与个人精力

从地方到省城乃至北京,空间距离遥远,往返成本十分可观。

这一点可以真诚地帮信访人算一笔账:往返路费、住宿餐饮、误工开销,一趟下来往往要花费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对于普通家庭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且长途跋涉消耗大量身体与精神精力。既然最终解决问题依然依靠属地对事实与证据的核实,把辛苦积攒的收入耗费在路途上,在经济上和精力上都是不划算的。引导其把精力留在本地,与承办人员当面核对材料,才是成本最低、最务实的途径。

要点提示:帮对方算清往返路费与误工成本,说明奔波开销远高于就地沟通,引导回归务实核对。

第三,容易偏离问题核心:奔波路上反而耽误了关键证据的补充与调查

信访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核心在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合法,而不是走访距离的远近。

接访人员可以提醒对方: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桌面上能拿出什么证据”。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条例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要求办理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调查核实证据。如果信访人把主要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四处奔波走访、联络车票上,反而容易忽视了对自己有利的关键证据(如合同、票据、原始记录等)的梳理与补充。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如果因为信访人外出而无法配合现场调查、无法当面核实账目,反而会延误实体事项的查明与推进。

要点提示:提醒对方解决问题依靠证据而非走访距离,四处奔波容易耽误实质证据调查与办理。

第四,在非接待场所滞留聚集面临明确法律责任: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极少数信访人为了引起高度关注,选择在重要机关周边、交通枢纽或公共场所滞留、聚集甚至喊口号施压。

面对此类苗头,接访人员必须严肃告知其法律红线: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交通,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滋事扰序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对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及散布谣言扰序亦设有严格罚则。越过法律红线的非访行为,不仅诉求得不到支持,还会承担行政违法后果。

要点提示:严正指出在非接待场所滞留聚集属于违法扰序行为,将依法承担治安拘留等法律责任。

第五,违法记录如实留存:影响个人信誉与家庭生活

部分信访人对行政违法的后果认识不足,误以为拘留几天、罚点款“不算什么”。

接访人员在必要时应平和提醒其长远后果: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扰乱公共秩序、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办案信息将被公安系统依法永久留存。这不仅会在个人征信、社会信誉等方面留下不良记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八条以及《征兵工作条例》等政审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今后求职、从业资质审查,以及子女参军入伍、报考公职等政审环节,都可能面临实质性限制。为了不合理的诉求或一时的冲动付出长远的人生代价,绝非明智之举。

要点提示:说明违法记录将依法留存,在征信、从业及子女政审等方面可能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第六,借信访之名索要非法利益或扬言极端,可能触犯刑事红线

在实践中,如果越级走访演化为以进京上访、制造影响相威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巨额非法利益,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改变。

接访人员有必要把刑事法律红线阐述清晰:正常的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借信访为名借机向单位或个人强索财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危害行为的,同样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将面临刑罚惩处,彻底断送正常生活。

要点提示:讲明借信访施压索要巨额非法利益或扬言极端,涉嫌触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刑事罪名。

写在最后

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群众提供表达诉求、监督政府的法定渠道,而不是脱离法律规则的施压博弈。对信访人而言,越级走访既绕不开法定程序,又消耗经济成本,稍有不慎还可能触犯治安甚至刑事红线;依程序、逐级、在属地当面核对材料,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效率最高、风险最低的正道。对接访人员而言,在现场把这六点不利后果与法律依据讲透、讲明白,既是对信访人的真心提醒与负责引导,也是引导群众回归法治正轨的有效方法。讲清程序知利弊,释明红线守底线,依法理性解难题。

📋 越级走访不利影响与法律风险速览(建议收藏)

风险维度对信访人的不利影响实操提示点法律依据
登记受理新规明确不予受理、不予登记跨级走访不予登记,无省级文书直接引导回属地《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来访登记新规
经济成本往返路费住宿昂贵,增加家庭负担奔波开销大,经济与精力得不偿失—
证据调查奔波在外耽误关键证据补充与核实解决问题靠证据,外出容易延误核查《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治安处罚非接待场所聚集滞留涉嫌违法扰序扰乱单位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面临拘留罚款《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记录影响违法记录依法留存,产生长远影响记录永久留存,影响公务员录用及政审考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八条
刑事红线借机要价或扬言极端触犯刑律强索财物或严重扰序涉嫌刑事犯罪追刑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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