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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信访人依然反复来访怎么处理?

接访有方 · 第 8 期
2026-09-05 · 接访有方 · 周耀斌

基层信访接待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个事项经过了初次办理、复查、复核,甚至办过听证并依法作出了终结结论,但信访人依然反复到窗口来,反映的还是原来的诉求,有的甚至在接待室长时间滞留。遇到这种情况,继续重新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如果直接生硬拒之门外,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信访工作条例》对此有明确的处置规则。面对已经终结的事项,接访人员把程序依据讲清楚、把台账和影音留痕做完整、把思想疏导和生活帮扶分清楚,心里便有底气。程序走完站得住,疏导解释跟得上,现场秩序守得稳。

第一,核对事实与理由:确属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依法适用不再受理

信访人再次上门,接访人员的第一步是核对卷宗,看对方这次反映的内容与原终结事项是否一致。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末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适用的核心是“同一事实和理由”。实践中需要甄别:如果对方拿出了之前未曾提交过、足以推翻原结论的关键新证据,应按规定核实分流;如果仅仅是重复原先的说辞、换了种表述方式,或者提出的还是原先的诉求,就应当依法适用“不再受理”规则,不再启动新的实体办理程序。

要点提示:先对照卷宗核对事实与证据,确系同一事项反复提出的,依法适用不再受理。

第二,不再受理不等于冷硬拒绝:规范出具书面告知并做好留痕

信访人反复来访,往往是对“信访终结”的法律效力不理解,觉得多跑几次或许还有回旋余地。

接访人员现场处置宜平和规范。按照规定,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或者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完成登记并在现场明确告知,写明该事项此前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救济途径已依法走完。接待全程应规范录入台账、做好音视频记录。不能因为事项已经终结就直接把人往外推或拒绝接待登记,避免在程序上留下瑕疵。

要点提示:规范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并登记录入系统,全程做好台账与音视频留痕。

第三,落实三到位一处理:针对无理诉求做好释法明理与思想疏导

事项在程序上虽然终结了,但信访人的思想包袱可能还没解开。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要求做到“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依法终结的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接访人员在现场应做好解释说明,把当年的事实调查过程、适用法规、复查复核的审核结论逐一讲清楚,说明机关单位必须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在法律之外作无原则退让,引导对方理性面对结论、逐步放下执念。

要点提示:程序上不再办理,但释法明理依然要做;讲清依法按政策原则,做好思想疏导。

第四,厘清帮扶与妥协的界限: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依法依规救助

常年反复来访的人员中,有一部分确实年事已高、身患重病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遇到了实质性困难。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这里要把握一个界限:帮扶救助针对的是其“生活困难”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兜底性保障,不是对信访诉求本身的妥协,更不能办成“花钱买平安”。主动协调民政、人社或属地乡镇按法定审批程序落实救助,既有温度,又守住了底线。

要点提示:帮扶救助针对实际生活困难而非信访诉求本身,必须走法定审批渠道,防止花钱买平安。

第五,守住信访秩序底线:滞留滋事、缠访闹访的依法劝阻与移交

少数信访人在多番解释疏导之后,依然在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喧闹、堵塞通道,甚至阻碍正常办公。

遇到这类情况,接访人员应按步骤依法应对。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信访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如果经多次劝阻教育仍不改正,滞留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接访人员应依托现场完整的音视频监控记录固定证据,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不能在违法施压面前违规开口子。

要点提示:对滞留滋事行为先劝阻、批评和教育;屡劝不改、严重扰序的,依托留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写在最后

三级终结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让行政程序有始有终,防止无限空转。面对依法终结后的反复来访,接访人员的重点是从“调查办案”转向“规范告知+释法疏导+底线维护”。出具不再受理告知是程序规矩,做好释法疏导与困难救助是职责温度,依法处置扰序行为是秩序底线。把这三点做到位,终结的事项才能逐步回归常态。

📋 事项终结后反复来访处置速览(建议收藏)

处置环节核心做法实操要点法律依据
事实核对严格审查事实与理由确系同一事实理由的,不再启动实体办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末款
程序告知规范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释明信访程序已穷尽,台账与音视频规范留痕《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思想疏导耐心开展释法明理与教育讲透法治原则与依据,不作无原则妥协《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困难救助协同落实社会救助或司法救助针对实际生活困难依法救助,防止花钱买平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秩序维护依法劝阻教育与违规移交经劝阻无效扰乱秩序的,依托留痕移交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作者:周耀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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