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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村务信息,还按政府信息公开办吗?

信息公开 · 第 4 期
2026-09-04 · 信息公开 · 周耀斌

窗口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偶尔会遇到这类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村里的账目明细、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土地补偿款分配台账,或者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档案”。这类申请有的直接寄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的先递到村委会拿不到答复又转投政府信息公开窗口。

难点在于:这些信息到底是不是政府信息?窗口该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受理,还是引导申请人走村务公开渠道?判断的先后,决定了后续整套办理程序的走向。

一、难点在哪:两类公开,规则与渠道不同

政府信息公开与村务公开,分属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两者的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办理期限以及争议救济渠道都不一样。

办理实务中容易产生两类偏差:一是把村务公开申请当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由于村委会自治事务中形成、保存的信息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内,行政机关既无法直接代为调取,也难以在条例规定的答复形式内妥善办结;二是未作深入甄别,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确实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简单推给村委会,容易引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要点先辨性质、再定程序。判断一份申请适用哪套规则,看的是信息的产生主体、保存主体和职能属性,而不是申请书上的标题。

二、怎么分析:先看是不是政府信息,再定办理路径

第一,对照政府信息的法定构成要件。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核心要件有两项:主体是“行政机关”,职能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村委会就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承包等自治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

第二,准确识别村务公开的法定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集体财务收支、救灾救助款物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以及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公开这些自治事务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畴,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把准“协助行政管理”的边界。实践中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形:村委会在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人口普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如果由行政机关归档保存、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形成,仍可能构成政府信息。判断的关键不是信息载体上是否盖过村委会印章,而是该信息由谁在履行何种职能中制作并由谁实际保存。

第四,理顺法律救济渠道。村民对村委会村务公开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村委会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村民不能直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村务公开救济;行政机关收到以村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要点四步厘清边界:对照定义看主体与职能、识别自治归村务、把准履职协助边界、引导专门救济路径。

三、有案为证:向村委会申请的信息,不按政府信息公开办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行政裁定中,对这一区分作出了清晰阐述。

吴某英向天津市静海区某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信息”。村委会作出答复后,吴某英不服,向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静海区政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属于村务公开事项,村委会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吴某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向村委会提出的该项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申请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于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吴某英的再审申请。

这一裁判印证了前述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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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自治事项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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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村委会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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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争议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监督渠道解决。

💡要点最高法裁定明确:村委会自治事务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救济依照村组法走专门监督程序。

四、具体怎么做:五个动作,把程序走稳

一是收件初判,看清主体与职能。收到涉及村级事务的申请时,先核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信息,还是村集体在自治活动中形成、保存的信息。在性质判断清晰之前,不盲目进入信息检索或答复制作流程。

二是属于村务公开事项的,做好解释与指引。经审查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事项的,不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该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畴,建议直接向村委会提出,并说明村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日等常规查询途径。

三是涉及村委会不予公开的,引导走专门监督渠道。若申请人反映村委会未依法公开村务信息,在答复中告知其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四是引用依据规范,语气平和克制。书面告知中准确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等现行条文,用词规范沉稳,避免简单生硬地“拒之门外”,做好接件记录、文书送达回证与全过程留痕。

五是遇到边界交叉事项,先内部会商再定口径。遇有征地补偿、旧村改造等涉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职责交叉的复杂信息,及时与业务科室、司法所或法制审核机构会商,厘清行政机关实际保存的档案范围,统一答复口径,防范程序走错带来的复议诉讼风险。

💡要点收件先初判、事项讲指引、争议引渠道、依据引用全、疑难先会商。

📋 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甄别速览

对比维度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
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信息属性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作、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村集体财务、资产处置、自治决定等事项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及时公布,涉及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救济渠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乡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反映调查核实

写在最后

信息公开办理中,把“性质判断”做在前面,既能准确保障群众依法获取村务信息和政府信息的正当权益,也能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规范履职。先辨性质、再定程序,程序走稳了,办理就经得起检验。

作者:周耀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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