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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申请、批量申请,怎么规范应对

信息公开 · 第 3 期
2026-09-03 · 信息公开 · 周耀斌

申请公开是法定权利,反复申请、批量申请也是办理中真实会遇到的情况。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为这类情形专门设置了应对规则: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说明理由。难点不在「能不能应对」,而在「情形怎么分、认定怎么把握、程序怎么走」。这一期把这些环节理顺。

一、难点在哪:路径是有的,怎么用对?

绝大多数申请,按常规流程办理即可。办理中真正需要多想一步的,是少数反复申请、批量申请:同一申请人短期内就同类事项多次提出申请,或者就多项事项集中提出大量申请。

这类情形,条例其实已经给出了应对路径,但办理中拿不准的往往是三件事:一是情形怎么分,重复申请、借申请反映信访诉求、数量频次异常,各对应什么答复方式,能不能混用;二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怎么判断,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认定时看什么;三是程序怎么走,要不要先给申请人说明理由的机会,能不能直接不予处理,怎么做才留得住、答得住。

💡要点对反复、批量申请,条例给出的不是「拒收」,而是一套分情形、按步骤的程序;路径用对、程序走稳,应对才立得住。

二、怎么分析:先分情形,再走程序

先分清情形,用对依据。现行条例对三类常见情形分别给出了答复方式,适用要件各不相同: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按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告知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按第三十九条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第三十五条要求说明理由,再作判断。三件「工具」各管一类情形,先用对,再谈认定。适用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前,建议把要件对齐:作出过答复的须是本机关,且是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信息是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告知的,与这项要件不符,需要换用相应路径。

「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落脚在理由审查。第三十五条的关键词是「明显」。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数量标准,因为合理范围与信息的分布、载体状况、办理能力相关,不宜一刀切。判断时可以看几个维度:申请的数量、频次与申请人说明的实际需求是否相称;是否同一时期向多个机关提出大量内容相近的申请;所需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要求说明理由这一步,既是请申请人说明需求,也是双方对齐预期的机会;理由成立与否,建立在说明材料上,而不是凭印象。

程序是两步,不能并成一步。按第三十五条,认为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先书面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但无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两个分支对应两种处理,都要书面作出、说明理由、送达留痕。「要求说明理由」这一步不能省,没有给过说明机会就直接不予处理,程序上就缺了一环。程序之外,现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调节手段: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认定与应对,全程留痕。申请逐件登记,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材料、机关的认定意见、告知文书和送达凭证,按一件一卷归放在一起;日后无论内部审核还是复议诉讼,翻开这卷材料,认定的来龙去脉都能说清。同类情形的认定口径,建议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把关,避免不同科室宽严不一;口径统一了,同类申请才有同类处理,认定才经得起复核。

💡要点三件工具各管一类情形:不予重复处理、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要求说明理由;「明显」的判断建立在理由说明材料上,两步程序、全程留痕。

三、有案为证:权利行使要符合立法本意,应对要有明文路径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是这一主题的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2013年11月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市发改委于11月28日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信息;陆红霞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港闸区法院审理中依职权调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发改委、南通市公安局等多个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财政预算报告、公车数量与牌照号码、拘留所伙食费标准等;经行政机关答复后,又分别提起39次行政复议。2015年2月27日,港闸区法院作出(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明确: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条例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的,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对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

该案审理时,施行的还是2008年条例,对反复、批量申请尚无专门规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据的是当时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知情权滥用的认定,说理则落在条例立法本意上。2019年修订条例时,把这类实践经验写成了明文规则:现行第三十五条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规定了「要求说明理由—再作处理」的程序,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明确了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方式。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一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就是说,这类答复作出后同样接受司法审查,认定和程序都要经得起检验。从案例到现行规则,方向是一致的:权利的行使有边界,机关的应对也要有明文依据、按明文程序。

💡要点公报案例印证:权利行使须符合立法本意;现行第三十五条把应对路径写成明文程序,按程序走,应对就立得住。

四、具体怎么做:分情形、走程序、留痕迹,六个动作规范应对

1.逐件登记,先分情形。收到申请先判断,属于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以申请形式反映信访诉求的、还是数量频次异常的,再分别对应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路径,不混用。

2.适用「不予重复处理」先对要件。核实本机关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且申请的是相同信息;要件不齐的,不直接套用。

3.数量频次异常,书面要求说明理由。按第三十五条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依据和期限,给申请人留出说明需求的时间。

4.收到说明后按分支处理。理由不合理的,告知不予处理并说明理由;理由合理但期限内办不完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与第三十三条衔接。

5.认定口径统一把关。同类情形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认定口径,必要时集体研究,处理结果保持一致。

6.全程留痕,同步归档。申请材料、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的说明、认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凭证,纸质、电子一起留。

💡要点情形分得清、要件对得齐、程序两步走;说明机会先给到,告知文书留痕,口径统一,应对就规范。

📋 反复、批量申请应对速览(建议收藏)

环节建议动作
受理登记逐件登记,区分重复申请、信访类申请、批量申请
重复申请核实本机关已就相同信息作出答复,按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信访类申请按第三十九条告知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引导相应渠道
数量频次异常书面要求说明理由,收齐说明材料再作判断
理由审查理由不合理→告知不予处理;理由合理→确定延迟答复期限并告知
归档申请材料、往来文书、认定意见、送达凭证同步留存

写在最后

保障知情权与维护正常办理秩序,从来不是二选一。条例把反复、批量申请的应对路径写得清楚:情形分清、依据用对、程序走稳、痕迹留全,少数异常申请就能得到规范应对,大多数正常申请的办理节奏也不受影响。情形分得清,程序走得稳,应对就立得住。

作者:周耀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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