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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信访人录音录像,接访人员怎么应对?

接访有方 · 第 7 期
2026-09-02 · 接访有方 · 周耀斌

群众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进门便打开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如今并不少见。多数人这么做,是担心口头说过的话没有凭据、事后说不清,想为自己留一份记录。《信访工作条例》没有明文禁止信访人录音录像,但对信访人自身而言,此举未必有利,某些情形下反而添乱。以下六点,供接访人员在释法明理时平和告知对方。先把话讲规范、把程序走到位,面对录音录像便不会慌乱。

第一,全程录音录像,可能反致协商空间收窄

对方打开手机开始录音,工作人员说话往往便谨慎起来——只讲条文、按流程办理,协调的话、劝和的话反而不太容易说出口。原本可以协商的方案,常常就在这种气氛中谈不拢。

可以跟对方把话说明白:我们是奔着解决问题来的,全程对着镜头,双方说话都难免拘谨,最后受影响的还是诉求本身。与其靠录音自保,不如把诉求陈述清楚,让沟通真正展开。

要点提示:向对方说明全程录音容易使沟通拘谨、协商空间收窄;接访人员亦不应因对方录音而中止实质性协调沟通。

第二,个人录音录像的证明力,通常不及官方留痕

多数接待场所已安装监控,接待过程由场所统一留存。如对谈话内容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调取官方记录,官方影像的证明力通常高于个人手机录制的影像。

这一点可以如实告诉对方:留存证据宜依托官方记录,个人手机录制的影像未必能发挥预期作用。既然官方已有记录,现场也不必因设备问题与对方争执,规范处置即可。

要点提示:向对方说明官方全程留痕更可靠、证明力更高;接访人员应做到不抢设备、不强行制止,以官方记录为准。

第三,剪辑、传播存在法律风险

对录音录像进行剪辑、删减后发布,前后语境往往难以还原。一旦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会受行政处罚;内容若损害他人名誉,还可能依《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点可以平和提醒:即便内容属实,删减后的片段也难以完整呈现全貌,相关材料宜限于复查、复核、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内使用,不宜随意在网络发布。若遇被剪辑流传,接访人员亦不必慌乱——以全程留痕还原当时情形,按程序如实说明,该办照办,节奏不乱。

要点提示:提醒对方剪辑传播存在法律风险、审慎发布;自己遇到被剪辑流传时,依托全程留痕还原事实、正常办理不中断。

第四,需遵守接待场所的现场管理规范

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信访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四十七条并规定,违反该条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不少接待场所据此对拍摄设备的存放、使用作出规定,例如要求寄存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录制。此类规定并非限制信访人表达诉求,而是为维护正常的接待秩序。

接访人员按场所规定提示信访人予以配合即可,不必强行处置设备。把规定讲清楚、把道理说明白,较之当场对抗,更有利于维护秩序。

要点提示: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维护秩序并实施劝阻、批评或教育,按场所管理规范平和提示、引导配合,不强行处置设备。

第五,可能影响后续办理的互信与配合

信访人进门便全程录音,很容易被看作对工作人员缺乏信任。双方在沟通中趋于拘谨,关系也会越来越疏离,工作人员了解诉求、主动推进化解的积极性难免受到影响。

可以引导对方:坦诚沟通、相互配合,反而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对接访人员而言,主动把办理程序与进度讲清楚,以规范、透明的办理换取对方的信任,比处处设防更有意义。

要点提示:向对方说明全程录音容易影响互信与配合;自己以规范、透明的办理争取理解与信任。

第六,录音录像可能涉及他人权益,处理不当反致侵权

接待场所常有其他来访群众和工作人员在场,录音录像若超出自身诉求所需范围,涉及他人肖像、个人信息等,保管、使用不善,反而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自己陷入新的争议。《民法典》对肖像、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设有专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要求处理个人信息依法取得同意,涉及条文已统一列于文末速览表。

可以平和提示:录音录像应以自身诉求为限,避免摄录无关人员,并对相关材料妥善保管、谨慎使用。

要点提示:提示对方录音以自身诉求为限、不涉及他人权益;自己也注意不泄露他人信息,依法依规处置。

写在最后

录音录像归根结底只是一种取证方式,不是解决问题的目的。对信访人而言,真正可靠的,是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及依程序、逐级、规范地反映诉求;对接访人员而言,面对录音不必紧张,亦不宜简单对抗,把话讲规范、把程序走到位、把过程完整留痕,再在释法明理时把上述几点平和地告知对方,引导其理性取证、专心解决问题。言行端得住、程序走得稳,录音录像反而能成为规范履职的见证。

📋 面对信访人录音录像速览(建议收藏)

事项关键做法法律依据
协商空间全程录音易使沟通拘谨、协商收窄—
证明力个人录音不及官方留痕—
传播风险剪辑删减难还原语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场所规范依规提示配合现场管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互信配合避免录音影响后续办理互信—
他人权益录音勿涉他人肖像、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作者:周耀斌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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